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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法学的视角来看,法律全球化的概念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罗马政治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念,提出世界天国政府中存在普遍的自然法则,认为人类社会的共同法则源于人与神共同的理性。然而,法律全球化的实际社会运动则始于罗马法的复兴运动,以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法、德两国对罗马法原则的吸收为标志,分别制定了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900年)。这标志着法律全球化的第一阶段,以罗马法为基础,法、德民法典为主干,法典编纂运动扩展到欧洲、亚洲和美洲,形成了广泛的民法法系。
进入第二个阶段,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力和宪法全球化成为重要推动力。1787年美国宪法的分权体制和违宪审查制度影响了美洲和欧洲的许多国家,如日本、韩国和印度等,它们不仅制定成文宪法,还借鉴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第三次浪潮开始于二战后,联合国宪章(1945年)成为全球性法律,随后《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的出台,构建了人权保障的国际法体系,已有一百多个国家签署并支持这些公约。
法律全球化影响最深远的事件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签署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1947年,23个国家和地区共同签署了GATT,建立了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历经八轮谈判,GATT成员国数量从23增加到128个,潜在成员国众多。这一进程推动了全球贸易规则的统一,促进了世界经济的连通性。
法律全球化是指全世界在一个单一的法律规则下生活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