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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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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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00:13
昆明市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确保行业的规范运营。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生猪屠宰厂的行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取缔并没收相关设备、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额度为违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
如果违反第十六条,商务部门会要求违规者限时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将吊销屠宰许可证。
涂改、出借或转让屠宰许可证的行为将面临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时,许可证会被吊销。
第十八条规定的违规行为将导致屠宰工具、生猪产品等被没收,并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对于违反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收回产品、罚款甚至可能吊销许可证,严重时会危及公众健康。
对于第二十一条的违规行为,商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分别对不同条款进行罚款或没收产品。
对于第二十二条的违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除了罚款外,还可能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没收,情节严重时会暂停营业。
违反第二十三条者将面临停止屠宰活动、没收产品和罚款,严重时可能吊销许可证。
对于未按规定处理生猪产品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没收。
违反第二十九条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会根据情况实施不同处罚,包括没收产品和要求复检。
对于违反其他多项规定的行为,各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涉及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生猪屠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违反条例或滥用职权,将受到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需赔偿,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