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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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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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1 03:19
为了强化对昆明市生猪屠宰和产品经营的监管,确保生猪产品质量,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国务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屠宰、加工、运输和经营生猪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确保行业规范和市场秩序。
昆明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商务部门)负责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的宏观管理,而各县级市和区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工作。此外,农业、卫生、工商、规划、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其职责,也参与对生猪屠宰的监督与管理,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在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上,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保清洁的原则。在主城、呈贡新城和空港经济区规划区内,鼓励实行规模化、工厂化和机械化操作;而在其他区域,则逐步推动这些现代化标准的实施。
所有从事生猪及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疾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以保障公众健康。
公民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于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市商务部门将给予表彰或奖励,鼓励社会共同参与监督和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