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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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2:09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可以对有关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提起诉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8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要求非规定工作岗位人员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劳动者可以向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