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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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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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7 07:00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首要职责是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编制设施设置规范和视野设计规范,强调设施设置需科学、合理、规范,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定期巡查和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修复。这些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人行过街设施和专用供电设施。设施建设需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包括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投入使用,并在改建时征求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新建道路需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和监控设施的专用供电设施,供电部门对设施供电有责任,且停电需提前通知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需按照规定安装照明、监控、信息发布等设施,并确保超限车辆不得驶入。道路两侧树木、广告牌等不得妨碍交通安全视距或监控,应及时排除影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设施,设施损毁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养护单位应在24小时内修复。占用道路需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并征得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施工单位需制定疏解方案和安全措施,施工期间需确保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