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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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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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06:12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复杂,包括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管理秩序与投资者权益。
在客观表现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以此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构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属于本罪范畴。提供的信息必须与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且必须是虚假的。信息的来源不论是自己编造还是他人编造,都不影响罪名成立。
伪造涉及按照交易记录的特征,通过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变造则是在真实记录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方法改变记录内容;销毁则是通过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方法毁灭记录。诱骗行为包括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销毁记录,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以骗取信任,促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本罪为结果犯,只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实施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时,才能构成此罪。若无实际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不严重,即便有上述行为,也无法构成此罪。
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仅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明知是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销毁,并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