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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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20:32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旨在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该规定在司法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方面有所突破,通过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和平台,增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的了解,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按照《规定》,检察机关监督线索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接受被害人的投诉,包括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行政执法机关对不立案侦查的控告;二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对于这些投诉,检察机关会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对于所有投诉,处理方式各异,包括回复投诉人、告知管辖权、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或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对于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规定》强调了监督的重点,即针对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报复陷害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详细的操作程序,如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对不合理的立案行为进行纠正。
在程序方面,《规定》对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理由的时限、内容和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了监督的执行力。同时,还明确了检察机关调查职责和公安机关的配合义务,以及纠正违法和监督后续的程序。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侦查人员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以形成刑事立案监督的合力。
总的来说,《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通过细化规则,增强了立案监督的规范性和效率,旨在维护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这是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