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02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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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5:49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及公共卫生。涉及对象为血液、成份血、原料血浆和血液制品,如人血浆蛋白制品。血液制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标准,危害人体健康。行为与人体健康受损间存在因果关系。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单位不可构成此罪。非法行为者可为合法单位工作人员或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主观方面,行为人故意违反操作规定或无资格从事相关活动。此罪需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