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29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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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02:17
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不予发证的情况:
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退耕还林并已经发放林权证的;
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
承包期内五保户死亡的;
其他依法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土地确权不予发证的解决办法:
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
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