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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08:5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
现决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6]12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名称修改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并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部分文字作相应修改。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于2006年6月30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2号)修订。该《指引》共24条,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