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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主要形式有三类: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特殊形式。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有形载体,这些形式通过实体记录方式表达合同内容。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它形式。书面形式特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化表示方式。《仲裁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中提及“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协议。相较于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则指通过对话、电话、会议等非实体方式表达合同内容。特殊形式可能包含电子合同、在线协议等新型合同订立方式,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合同订立形式的选择应依据具体情境和法律要求,确保合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