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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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30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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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02:48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有权委托律师为被害人的刑事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主要范围包括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害人的监护人和亲友。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人民*、*机关、*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