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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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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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23:48
出口单位初次申请出口收汇核销单前,需携带单位介绍信、申请书、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和出口合同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完成登记后,出口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或开户单位印鉴卡领取核销单。在领取核销单前,应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须在两个月有效期内完成报关,过期后一个月内需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核销单填写内容需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一致。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在60天内凭核销单、海关出具的带有防伪标签并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完成报关后,出口单位应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时,需在15天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需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需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明”。若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应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需向外汇局提供相关凭证。外汇局将依据已出口报关、已交单未办理核销、已报关出口未交单和出口货物未报关等不同情况进行审核,确保退赔外汇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将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据此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