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第594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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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8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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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8 13:58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根据法典,此类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此规定是对《合同法》第129条的修改,旨在统一处理国际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限。
诉讼时效通常分为普通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对普通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即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特殊诉讼时效,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法律的其他规定执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提供了关于国际销售合同诉讼时效期限的统一规则,确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在四年内提起诉讼的时限。公约详细规定了时效期限的定义、期间、起算、计算、停止、延长以及期限届满的后果。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实施之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时效期限规定不统一,从6个月至30年不等,这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公约将时效期限统一为四年,确保了买卖双方在四年内有权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提起诉讼。在此期限内,仲裁机构和*将不会接受过时效期限的请求权,也不会承认和执行过时效期限的判决。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还详细规定了时效期限的起算日期,通常从请求权产生之日起计算。若出现债权人依法向*起诉或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债务人死亡或丧失能力、债务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债务人公司、社团解散或清算等情况之一,时效期限将暂停计算。若无中止时效原因出现,时效满四年期限届满。若届满日期为节假日,则可顺延。时效期限届满后,债权人的请求权将随之消灭。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的适用范围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吻合,两者在1980年维也纳外交会议上同时被缔结。《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及其修正议定书于1988年8月1日生效,至2005年上半年,前者有25个参加国,后者有18个参加国。虽然我国未参加《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但我国《合同法》和《民法典》均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与公约规定一致。
立法者考虑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往往较为复杂,涉及金额较大,因此规定了比普通诉讼时效更长的期限,以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