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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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19:43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涉及开标、评标与定标活动的具体规定。首先,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负责主持,确保流程的公正与合规。
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单位需在约定日期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与定标方法,启封投标书并公布其主要内容和标底,一旦启封,评标与定标方法不可更改。若招标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迟召开,需事先获得市招标办批准,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投标书无效的七种情形,如未按规定密封、未加盖单位公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逾期送达、递交两份不同内容的投标书、未参加开标会议,以及民用或工业建筑工程投标价超出一定范围。
评标活动由评标小组负责,小组成员包括招标单位代表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单位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评标以报价合理性、建设工期及质量、主要建筑材料使用、施工方案可行性、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及投标单位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评标小组需遵循公正、合理、科学原则,采取计分评标法、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提出中标单位优选方案。大型或技术复杂的项目采用两阶段评标法,先评技术标,通过后再评商务标,商务标同样采用计分评标法。
第三十条规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有权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澄清投标书中的问题。但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变更报价,投标单位也不得自行更改报价。开标至定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大型复杂工程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单位根据评标与定标依据,在评标小组优选方案内确定中标单位,并将决标纪要与中标通知书送市招标办审核。审核通过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三十二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内容及国家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市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工期和奖罚方法,中标工期即为合同工期。每提前或延期一天,按结算总造价的2%奖罚,奖罚总额不超过造价的3%。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工程质量要求与奖罚方法,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时,招标单位应按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支付优良工程增加费,费率需事先明确。禁止招标文件与合同中要求中标单位垫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单位,投标单位不得以代办批件和垫付工程款作为竞投条件。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合同,该通知书无效,建设工程项目需重新招标。若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则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并需赔偿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招标单位重新招标产生的费用由原中标单位承担。若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则需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与中标单位应分别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依照国家或省级规定执行。
本办法为加强建设工程施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