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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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6:40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投标的相关事宜。
根据第十八条,依法设立的施工单位应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时,需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明确指出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资历、自有资金情况、员工人数及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近两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现有主要施工任务的工程一览表等。
在第二十条中,选定的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归还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投标单位应按市招标办规定的格式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包括综合说明书、总报价书、工程预算书和主要材料分析单、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投标书需在综合说明书和总报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若投标单位需将部分工程分包,应在投标书中注明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分包单位必须是在杭或批准进杭的企业,严禁分包单位将工程再行分包。
第二十二条要求投标书送达后,投标单位、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应分别派员验证并签署送达时间。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投标书,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交纳。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应支付适当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已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还。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招标单位在3个月内未完成招标,应向各投标单位双倍返还保证金。
本办法为加强建设工程施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