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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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1 12:08
因营改增,餐饮服务属于个人消费,故不能开具*专用*。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规定的应税行为。
*专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1 12:09
餐饮业能开具*专用*,但是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依据如下:
一、*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 实务分析
1.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不能抵扣的项目可以开具专用*;
2.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规定的应税行为。”换言之,除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和免征*规定的应税行为之外,都可以开具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