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是否属于经济犯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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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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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 07:08
关于受贿罪是否属于经济犯罪的问题,确实存在争议与认识分歧。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受贿罪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经济犯罪。
具体来说,受贿罪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自身职务所赋予的权力,有意识地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攫取财物,从而满足个人私欲,并为他人谋求某种利益的行为。
这无疑是一种贪污行为,而非经济犯罪。
在此基础上,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针对不同程度的贪污行为做出了相应的惩罚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对于贪污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或是其他相对较轻情节的贪污案件,将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须缴纳罚金。
(2)若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涉及到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那么司法机关将作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以及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附加刑罚。
(3)对于情节极度恶劣,不仅贪污数量极大,甚至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的贪污分子,则会面临介于十年至无期之间之有期徒刑,同样可能遭受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附加刑罚;
同时,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带来了极为惨痛的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的损失,那么他们有可能会受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严厉打击,同时需要承担没收财产之责任。
此外,即便这些贪污行为未经处理且持续进行,也应按照累积贪污数额进行定罪量刑。
对于那些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对自己的罪行做到如实供述,真诚地表达悔意,积极努力退赃,以避免或减少损害后果的发生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具备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乃至免除处罚。
至于那些犯罪事实中有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者,则可在此基础上得到从轻处罚。
最后,如果在犯有第一款所述罪行之际,存在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判死刑缓期执行之人,根据其犯罪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需要终身监禁,不得再申请减刑或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