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负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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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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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7:41
《担保证》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06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证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还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范围比较广泛,但一个共同的特征是: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必须以属于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因此,不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经济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在民间借贷中提供担保,一方面是为了取得债权人的信任,更方便借款;另一方面,自然也是为了对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障。而作为担保人,必然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里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体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情况不同担保人的具体责任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