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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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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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1:44
乔女士是江苏省建湖县一家经营部的业主。一天,朋友给她引见了一名供销员模样的人。那人自称是浙江慈溪一家电器公司的购销员,因公司急需现金,想转让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背书人”栏是空白的,价格可以适当优惠。
在银行检验过真伪后,乔女士爽快地以49500元的价格买入这张汇票。在后来的一桩生意中,乔女士将这张“优惠价”汇票用了出去。
不料真票却遭拒付
然而,“优惠价”汇票并没有顺利流转。客户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了拒绝,于是找到乔女士要求“退票”。无奈,乔女士还给了客户5万元,这张汇票便又回到了她手中。
为什么明明是真汇票,却又被银行拒之门外?乔女士来到拒付银行了解情况。原来,这张汇票是慈溪的一家电器公司申请开具的,后来支付给了慈溪一家塑料厂,塑料厂又转让给了江苏连云港的石英公司,可石英公司的人在回江苏途中遗失了这张汇票。于是,石英公司向慈溪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法院便向汇票的支付银行发出了停止支付通知书。此后,石英公司取走了汇票上的5万元钱。
输了官司换来教训
没想到花了近5万元钱换来的却是废纸一张,于是,乔女士就以经营部的名义向慈溪法院起诉。
乔女士认为,自己以合法方式取得汇票,应是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享有汇票上的权利。石英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不当,应当对她承担责任。而慈溪的电器公司、塑料厂,则作为汇票上的债务人,也应向其承担责任。可庭审中,乔女士却拿不出她购买汇票的证据。
最后,慈溪法院认为,乔女士的经营部在取得这张汇票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遂判决原告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