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的法定分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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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法定分类体系
债的分类根据发生原因主要分为三种: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和自然之债。
意定之债源自双方或单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单方允诺之债如悬赏广告和假一罚十的承诺,以及同意履行的自然之债。合同之债则是基于双方合意形成的。
法定债包括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缔约过失。侵权之债涉及侵权责任法,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则要求行为人出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图。缔约过失责任通常不在详细讨论之列。
自然之债虽有债的关系,但法院不再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自行抗辩。例如,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违法债务如赌债和彩礼(有特定例外),以及限定继承(子女仅对遗产继承范围内的债务负责)等。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是两种特殊类型的债。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主动帮助他人并期望得到回报。构成条件包括无因、管理意图、实际管理行为和不违反对方意愿。管理人有请求必要费用、所负债务和所受损害的权利,但需避免不当管理造成的损害。
不当得利则是因没有法定原因一方获益、另一方受损且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费,即使法律上没有直接义务,但基于血缘道德,养子女不能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其他如明知非债清偿、误认的非债清偿和重大误解,可能涉及不当得利或撤销权,处理时需关注善意与否和利益返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