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防疫站对非法制血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应以谁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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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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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09:20
某县卫生局委托该县卫生防疫站对非法制血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应以县卫生局名义行使处罚权。
卫生局委托该县卫生防疫站对非法制血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属于行政委托,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