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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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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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00:03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所需满足的条件与流程。根据第十一条,登记事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职称或资格、执业类别、以及执业机构等。
第十二条阐述了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必要条件。申请者必须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具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执业资格、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在经验鉴定型或技能鉴定型业务中,具备十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及较强的专业技能。此外,申请者所在机构需已获得或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并且申请人需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列举了禁止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况,包括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登记、所在机构受停业处罚且处罚期未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明确个人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相关证明文件、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
第十五条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与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说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将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该证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需在申请表上作出相应决定。如不符合条件,将书面通知其所在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规定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监制、内容、使用期限及证书号码等信息。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详细说明了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事项的流程,包括及时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并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介绍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申请流程,以及不申请延续时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说明了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的情况,包括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所在机构注销或被撤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