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后。六个月法官要求结案。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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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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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 19:00
六种执行结案方式的具体内容
1. 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执行实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执行完毕”结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做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2. 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司法实践中又称“终本”,指的是执行案件符合某些条件*作出的,且待将来具备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的一种暂时性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在《民诉法解释》第517条,即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实务中,不乏执行法官迫于*内部结案考核压力而以终本方式进行结案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执行*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3. 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又称执行终结,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终结执行规定在最新《民事诉讼法》第2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案件终结执行意味着在程序上执行程序宣告结束,一般将不再具有恢复执行的可能;在实体法上则意味着执行*将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4. 执行销案
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经立案在先的;(三)受托*报经高级人民*同意退回委托的。执行实施案件以“销案”方式结案的,无需行制作结案文书。执行销案与*的管辖规定有关,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执行案件的案卷信息在该院便会销案处理。
5. 不予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不予执行”仅适用于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并且,“不予执行”针对的是与法律文书实体处理有关的问题,而不是该法律文书是否具备申请执行的形式要件等此类与实体处理无关的问题,其裁定是对法律文书进行实质审查而非形式审查的结果。
6. 驳回申请
驳回申请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受理执行的条件,但已受理的,执行*裁定驳回后所作结案方式。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二、执行结案方式的救济途径
1.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当的救济
申请执行人若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执行*未严格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而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成立的,执行*应当撤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责令恢复执行。
2. 错误作出执行完毕的救济
执行过程中案件并未执行完毕,但是执行*错误以执行完毕结案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就*错误结案方式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撤销结案通知书并恢复强制执行;如执行异议无法救济,相关权利人还可以“反映执行行为违法又无其他法定执行救济程序提出申诉的”为由提起执行信访监督。
3. 终结执行不当的救济
关于*作出终结执行结案方式不当的情形,主要指的是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执行*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的,但申请执行人并未撤回执行申请而执行*却以执行终结结案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464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需要明确的是中止执行并非执行*的正式结案方式。由此可看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的,只有当事人申请撤回执行的,执行*才可以以终结执行结案。否则执行*不能依职权以终结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也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