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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导下,由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共同负责,确保工作的有效实施。
军区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承担学生军事训练的管理职责,省、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则分别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需强化对学生军事训练的领导和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教育部负责组织普通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的军事训练工作,军事机关则派遣军官、安排部队和帮训官兵,提供必要的武器弹药保障。
为了更好地协调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联合办公,共同研究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普通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需将军事训练纳入教学计划,统筹安排,军事教学机构与人民武装部共同负责军事技能训练和理论课程的教学实施。
对于高中阶段学校,学校领导需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管理工作,确保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学生,经过军事训练考核和政治审查,符合条件者可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预备役军官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关于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的规定,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于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制订印发了《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