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感官鉴定有哪几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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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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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感官鉴定涉及多个方面的要求,旨在通过视觉、嗅觉、味觉、触觉和听觉等感官途径评价食品的质量。这种方法在食品质量评价中不可或缺,经常在理化和微生物检测之前进行。针对不同的食品类别,如冷饮与酒类、调味品及其他食品,感官鉴定提供了直观且实用的评价方式。
在冷饮与酒类的感官鉴别中,通过观察酒中的沉淀物、悬浮物、杂质等,可以直观地检查出是否符合卫生质量要求。对于调味品及其他食品,如酱油、酱、酸及酱腌菜、茶、糕点等,感官鉴定能帮助筛选出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产品,确保市场流通的食品品质。
各种食品原料及其制品的质量评估,均适用于感官鉴定方法。这包括对食品的外观形态、色泽、气味、滋味和硬度的综合考量。在鉴定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等相关法规,确保食品的品质符合食用标准。
在感官鉴别的基础上,对食用与处理原则也有了明确的指导。当食品品质出现变化时,应立即做出是否可食用的结论。对于感官指标变化不明显的食品,则需结合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进行综合判断。在感官鉴别后,对于有疑问或争议的食品,应进行实验室的理化和细菌分析,以验证初步结论的准确性。
食品的感官鉴别通常包括以下原则:
1. 鉴别食品品质时,应全面综合考量各方面的指标,并参考检验数据,确保结论的合理、客观、公正。
2. 食品若明显腐败变质或含有过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供人食用。
3. 对于不能直接食用的食品,应提出加工条件和食用、销售的具体要求。
4. 食品指标综合评价略低于卫生标准,但新鲜度、病原体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符合卫生要求时,可提出在特定条件下供人食用的要求。
5. 婴幼儿和病人的食品应比成人和健康人的食品更加严格。
6. 鉴别结论应明确,对于条件可食的食品,应具体指出条件。对于无鉴别参考标准的食品,可参照同类食品进行鉴别。
7. 在进行食品质量综合鉴别前,收集食品的来源、保管方法、贮存时间、原料组成、包装情况以及加工、运输、贮藏、经营过程中的卫生情况,为鉴别结论提供依据。
在食品的食用与处理原则上,具体方式包括:
1. 正常食品:感官性状正常,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可供食用。
2. 无害化食品:存在一定健康危害,但通过处理可清除或控制,不影响食用者健康。
3. 附条件可食食品:需要特定条件才能食用,如接近保质期,限制出售对象。
4. 危害健康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不能供食用。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其经济价值,如工业使用。对严重危害健康且不能保证安全的食品,应严格监督下销毁。
在感官鉴定过程中,必须弄清各种术语的含义,如酸味、苦味、咸味、风味、异常风味、异常气味、玷染、味道、基本味道、厚味等,以便准确描述食品的质量特征。这些术语对于食品质量感官鉴别的过程至关重要,有助于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