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十级 -已离职十多年 由于工伤引起的后遗症可找谁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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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关系一旦终止,即便是因为离职而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旧伤复发产生的医疗费用也需要工伤职工自行承担。这在湖北省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发生多次工伤,按照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意味着,即使之前有过工伤经历,只要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工伤级别最高的那次工伤将决定最终的补助金额。
在河北省,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一旦工伤职工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将不再享受任何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再次发生工伤,必须按照《条例》和该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才能按新的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江苏省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也指出,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即告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的界限,避免工伤职工因多次工伤获得重复的赔偿。同时,也强调了工伤职工在离职后再次受伤时应遵循的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尽管如此,对于十级工伤且已离职多年的工伤职工来说,如果出现了因工伤引起的后遗症,他们可能需要寻找其他途径来解决医疗费用问题,比如通过个人保险、社会救助或法律途径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