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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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前清**和禁止对外交通、贸易的*。限定广州一口通商,外商来华贸易须通过清*特许的公行商人,活动限于指定范围,进口货征收高税额,出口货*品种和数量。它是落后的封建自然经济的产物,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清朝*在对外关系中所执行的控制贸易及隔绝与外国交往的*。清朝建立全国政权之后,厉行闭关*。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为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不同时期。前期禁海(见海禁)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人民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则着重防禁“民夷交错”,针对外国商人,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加*对外贸易。
顺治初年,清廷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沿袭明朝成规,不许进入广州,只准于澳门交易。随后,由于东南海上郑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严出海之禁。顺治十二年(1655)六月,闽浙总督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于是清*下令禁止官民人等擅自出海贸易,如有“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指郑成功)”,“或造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治罪”。但仍有人暗通线索,贪图厚利,继续与郑氏贸易往来。顺治帝认为此乃立法不严所致,于十三年,下达“禁海令”,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违者不论官民,俱行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缉,从重治罪;保甲不行首告,论死。沿海可泊船舟处,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如有登岸者,防守官即以军法从事,督抚议罪。顺治十八年,清廷进一步下达“迁海令”,以保证“禁海令”的施行。强迫海岛和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不得逾越。又在法律上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棉出境贸易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官吏庇纵者同罪。“禁海令”和“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并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
三藩战争期间,郑氏力量复入厦门,在福建沿海登陆。康熙十七年(1678)闰三月,康熙帝下令:“应如顺治十八年立界之例,将界外百姓迁移内地,仍申严海禁,绝其交通。”二十二年,清*统一台湾。次年,开海禁。康熙帝称:“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何所待!”命令沿海各省将先前所定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允许满汉人民出洋贸易,唯不准将硝磺军器等出洋。指定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个口岸对外国通商。
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因而担心“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于五十六年复行南洋海禁,严禁与南洋往来贸易,严令沿海炮台拦截前往船只,水师各营巡查。南洋海禁之后,本来一度繁荣的对外贸易,又复萎顿。沿海经济日趋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后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而生活无着之穷民,*逃亡海上,或铤而走险,“或为犯乱”。为此不少人奏请开禁。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再开南洋海禁。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至乾隆时,清*再次厉行*对外贸易。当时,英国人为了向北方推销其纺织品和接近产茶、丝地区,力图在广州以北扩张海口。英国通事洪任辉偕同英国武装商船多次驶至浙江定海、宁波。英国武装商船的到来,引起了清廷的重视。为了整肃浙省海防,乾隆二十二年,清廷下令:“(夷船)将来只许在广州收泊贸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这是清廷对外贸易*的一大转折,即针对外国资本主义势力而厉行闭关*,只准在广州一口贸易。
在对外贸易中,清*又实行商行制度,即广州十三行,以进行垄断。清*只允许少数殷实富商设立“公行”,负责与外商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代表清*与洋商交涉。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请制订《防范夷商规条》,规定“防夷五事”。即:永行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必须冬住者只准在澳门居住;外商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禁止中国商人借领外商资本及外商雇请汉人役使;严禁外商雇人传递消息;于外国商船停泊处拨营员弹压稽查。“防夷五事”将对外贸易严加管理,有了明确的法规,使闭关*形成为制度。嘉庆十四年(1809),清*又颁布《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1831),先后制订了《防范夷人章程》和《八条章程》。这些章程,除重申“防夷五事”的规定外,又规定外国兵船只许外洋停泊,禁外国商人携带妇人以及在省城乘坐肩舆,等等。其中有关严拿贩卖鸦片人船等项,则是针对外国侵略者鸦片贸易的正确禁令。
清朝对外实行闭关*,是封建经济的产物。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人们彼此隔绝,在*上自然产生闭关自守。乾隆帝在其《敕谕英吉利国王书》中说:“天朝物产丰盛,无所不有,原不借外夷货物以通有无。”闭塞的封建自然经济,自然没有交往贸易的必要,清统治者反而以此骄人,夜郎自大。英国人也觉察到这一点,他们说:“在必需品上——虽然不是奢侈品上——可以自给,因此中国*绝对不重视对外贸易,认为可以随意*对外贸易。”
此外,满族统治者对汉族人民防范甚严,他们惧怕外国人支持汉人反抗清朝的活动。乾隆帝曾说:“民俗易嚣,洋商杂处,必致滋事”,所以清*一再严申“华夷之别甚严”,“从不许外籍人等稍有越境掺杂”。清*制订各种“防范夷人章程”,目的是要隔绝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任何交往。同时,清*对出洋贸易的中国人也有种种严格*,无论船只的大小,来往日期,贸易货物及其数量种类,均规定甚严。
清*实行闭关*,构筑了隔绝中外的一道堤墙,对中国社会的前进起了阻碍作用。由于对出海贸易横加*,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使中国人民与世界潮流隔绝,不明世界大势,而清统治者更是闭目塞听,其结果正如魏源所说:“以通事二百年之国,竟莫知其方位,莫悉其离合。”
1840年,英国侵略者终于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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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前清**和禁止对外交通、贸易的*。限定广州一口通商,外商来华贸易须通过清*特许的公行商人,活动限于指定范围,进口货征收高税额,出口货*品种和数量。它是落后的封建自然经济的产物,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清朝*在对外关系中所执行的控制贸易及隔绝与外国交往的*。清朝建立全国政权之后,厉行闭关*。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为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不同时期。前期禁海(见海禁)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人民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则着重防禁“民夷交错”,针对外国商人,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加*对外贸易。
顺治初年,清廷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沿袭明朝成规,不许进入广州,只准于澳门交易。随后,由于东南海上郑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严出海之禁。顺治十二年(1655)六月,闽浙总督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于是清*下令禁止官民人等擅自出海贸易,如有“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指郑成功)”,“或造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治罪”。但仍有人暗通线索,贪图厚利,继续与郑氏贸易往来。顺治帝认为此乃立法不严所致,于十三年,下达“禁海令”,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违者不论官民,俱行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缉,从重治罪;保甲不行首告,论死。沿海可泊船舟处,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如有登岸者,防守官即以军法从事,督抚议罪。顺治十八年,清廷进一步下达“迁海令”,以保证“禁海令”的施行。强迫海岛和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不得逾越。又在法律上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棉出境贸易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官吏庇纵者同罪。“禁海令”和“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并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
三藩战争期间,郑氏力量复入厦门,在福建沿海登陆。康熙十七年(1678)闰三月,康熙帝下令:“应如顺治十八年立界之例,将界外百姓迁移内地,仍申严海禁,绝其交通。”二十二年,清*统一台湾。次年,开海禁。康熙帝称:“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何所待!”命令沿海各省将先前所定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允许满汉人民出洋贸易,唯不准将硝磺军器等出洋。指定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个口岸对外国通商。
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因而担心“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于五十六年复行南洋海禁,严禁与南洋往来贸易,严令沿海炮台拦截前往船只,水师各营巡查。南洋海禁之后,本来一度繁荣的对外贸易,又复萎顿。沿海经济日趋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后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而生活无着之穷民,*逃亡海上,或铤而走险,“或为犯乱”。为此不少人奏请开禁。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再开南洋海禁。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至乾隆时,清*再次厉行*对外贸易。当时,英国人为了向北方推销其纺织品和接近产茶、丝地区,力图在广州以北扩张海口。英国通事洪任辉偕同英国武装商船多次驶至浙江定海、宁波。英国武装商船的到来,引起了清廷的重视。为了整肃浙省海防,乾隆二十二年,清廷下令:“(夷船)将来只许在广州收泊贸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这是清廷对外贸易*的一大转折,即针对外国资本主义势力而厉行闭关*,只准在广州一口贸易。
在对外贸易中,清*又实行商行制度,即广州十三行,以进行垄断。清*只允许少数殷实富商设立“公行”,负责与外商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代表清*与洋商交涉。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请制订《防范夷商规条》,规定“防夷五事”。即:永行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必须冬住者只准在澳门居住;外商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禁止中国商人借领外商资本及外商雇请汉人役使;严禁外商雇人传递消息;于外国商船停泊处拨营员弹压稽查。“防夷五事”将对外贸易严加管理,有了明确的法规,使闭关*形成为制度。嘉庆十四年(1809),清*又颁布《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1831),先后制订了《防范夷人章程》和《八条章程》。这些章程,除重申“防夷五事”的规定外,又规定外国兵船只许外洋停泊,禁外国商人携带妇人以及在省城乘坐肩舆,等等。其中有关严拿贩卖鸦片人船等项,则是针对外国侵略者鸦片贸易的正确禁令。
清朝对外实行闭关*,是封建经济的产物。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人们彼此隔绝,在*上自然产生闭关自守。乾隆帝在其《敕谕英吉利国王书》中说:“天朝物产丰盛,无所不有,原不借外夷货物以通有无。”闭塞的封建自然经济,自然没有交往贸易的必要,清统治者反而以此骄人,夜郎自大。英国人也觉察到这一点,他们说:“在必需品上——虽然不是奢侈品上——可以自给,因此中国*绝对不重视对外贸易,认为可以随意*对外贸易。”
此外,满族统治者对汉族人民防范甚严,他们惧怕外国人支持汉人反抗清朝的活动。乾隆帝曾说:“民俗易嚣,洋商杂处,必致滋事”,所以清*一再严申“华夷之别甚严”,“从不许外籍人等稍有越境掺杂”。清*制订各种“防范夷人章程”,目的是要隔绝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任何交往。同时,清*对出洋贸易的中国人也有种种严格*,无论船只的大小,来往日期,贸易货物及其数量种类,均规定甚严。
清*实行闭关*,构筑了隔绝中外的一道堤墙,对中国社会的前进起了阻碍作用。由于对出海贸易横加*,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使中国人民与世界潮流隔绝,不明世界大势,而清统治者更是闭目塞听,其结果正如魏源所说:“以通事二百年之国,竟莫知其方位,莫悉其离合。”
1840年,英国侵略者终于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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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前清**和禁止对外交通、贸易的*。限定广州一口通商,外商来华贸易须通过清*特许的公行商人,活动限于指定范围,进口货征收高税额,出口货*品种和数量。它是落后的封建自然经济的产物,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清朝*在对外关系中所执行的控制贸易及隔绝与外国交往的*。清朝建立全国政权之后,厉行闭关*。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为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不同时期。前期禁海(见海禁)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人民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则着重防禁“民夷交错”,针对外国商人,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加*对外贸易。
顺治初年,清廷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沿袭明朝成规,不许进入广州,只准于澳门交易。随后,由于东南海上郑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严出海之禁。顺治十二年(1655)六月,闽浙总督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于是清*下令禁止官民人等擅自出海贸易,如有“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指郑成功)”,“或造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治罪”。但仍有人暗通线索,贪图厚利,继续与郑氏贸易往来。顺治帝认为此乃立法不严所致,于十三年,下达“禁海令”,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违者不论官民,俱行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缉,从重治罪;保甲不行首告,论死。沿海可泊船舟处,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如有登岸者,防守官即以军法从事,督抚议罪。顺治十八年,清廷进一步下达“迁海令”,以保证“禁海令”的施行。强迫海岛和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不得逾越。又在法律上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棉出境贸易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官吏庇纵者同罪。“禁海令”和“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并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
三藩战争期间,郑氏力量复入厦门,在福建沿海登陆。康熙十七年(1678)闰三月,康熙帝下令:“应如顺治十八年立界之例,将界外百姓迁移内地,仍申严海禁,绝其交通。”二十二年,清*统一台湾。次年,开海禁。康熙帝称:“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何所待!”命令沿海各省将先前所定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允许满汉人民出洋贸易,唯不准将硝磺军器等出洋。指定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个口岸对外国通商。
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因而担心“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于五十六年复行南洋海禁,严禁与南洋往来贸易,严令沿海炮台拦截前往船只,水师各营巡查。南洋海禁之后,本来一度繁荣的对外贸易,又复萎顿。沿海经济日趋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后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而生活无着之穷民,*逃亡海上,或铤而走险,“或为犯乱”。为此不少人奏请开禁。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再开南洋海禁。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至乾隆时,清*再次厉行*对外贸易。当时,英国人为了向北方推销其纺织品和接近产茶、丝地区,力图在广州以北扩张海口。英国通事洪任辉偕同英国武装商船多次驶至浙江定海、宁波。英国武装商船的到来,引起了清廷的重视。为了整肃浙省海防,乾隆二十二年,清廷下令:“(夷船)将来只许在广州收泊贸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这是清廷对外贸易*的一大转折,即针对外国资本主义势力而厉行闭关*,只准在广州一口贸易。
在对外贸易中,清*又实行商行制度,即广州十三行,以进行垄断。清*只允许少数殷实富商设立“公行”,负责与外商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代表清*与洋商交涉。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请制订《防范夷商规条》,规定“防夷五事”。即:永行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必须冬住者只准在澳门居住;外商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禁止中国商人借领外商资本及外商雇请汉人役使;严禁外商雇人传递消息;于外国商船停泊处拨营员弹压稽查。“防夷五事”将对外贸易严加管理,有了明确的法规,使闭关*形成为制度。嘉庆十四年(1809),清*又颁布《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1831),先后制订了《防范夷人章程》和《八条章程》。这些章程,除重申“防夷五事”的规定外,又规定外国兵船只许外洋停泊,禁外国商人携带妇人以及在省城乘坐肩舆,等等。其中有关严拿贩卖鸦片人船等项,则是针对外国侵略者鸦片贸易的正确禁令。
清朝对外实行闭关*,是封建经济的产物。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人们彼此隔绝,在*上自然产生闭关自守。乾隆帝在其《敕谕英吉利国王书》中说:“天朝物产丰盛,无所不有,原不借外夷货物以通有无。”闭塞的封建自然经济,自然没有交往贸易的必要,清统治者反而以此骄人,夜郎自大。英国人也觉察到这一点,他们说:“在必需品上——虽然不是奢侈品上——可以自给,因此中国*绝对不重视对外贸易,认为可以随意*对外贸易。”
此外,满族统治者对汉族人民防范甚严,他们惧怕外国人支持汉人反抗清朝的活动。乾隆帝曾说:“民俗易嚣,洋商杂处,必致滋事”,所以清*一再严申“华夷之别甚严”,“从不许外籍人等稍有越境掺杂”。清*制订各种“防范夷人章程”,目的是要隔绝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任何交往。同时,清*对出洋贸易的中国人也有种种严格*,无论船只的大小,来往日期,贸易货物及其数量种类,均规定甚严。
清*实行闭关*,构筑了隔绝中外的一道堤墙,对中国社会的前进起了阻碍作用。由于对出海贸易横加*,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使中国人民与世界潮流隔绝,不明世界大势,而清统治者更是闭目塞听,其结果正如魏源所说:“以通事二百年之国,竟莫知其方位,莫悉其离合。”
1840年,英国侵略者终于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6 21:10
鸦片战争前清**和禁止对外交通、贸易的*。限定广州一口通商,外商来华贸易须通过清*特许的公行商人,活动限于指定范围,进口货征收高税额,出口货*品种和数量。它是落后的封建自然经济的产物,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清朝*在对外关系中所执行的控制贸易及隔绝与外国交往的*。清朝建立全国政权之后,厉行闭关*。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为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不同时期。前期禁海(见海禁)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人民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则着重防禁“民夷交错”,针对外国商人,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加*对外贸易。
顺治初年,清廷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沿袭明朝成规,不许进入广州,只准于澳门交易。随后,由于东南海上郑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严出海之禁。顺治十二年(1655)六月,闽浙总督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于是清*下令禁止官民人等擅自出海贸易,如有“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指郑成功)”,“或造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治罪”。但仍有人暗通线索,贪图厚利,继续与郑氏贸易往来。顺治帝认为此乃立法不严所致,于十三年,下达“禁海令”,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违者不论官民,俱行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缉,从重治罪;保甲不行首告,论死。沿海可泊船舟处,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如有登岸者,防守官即以军法从事,督抚议罪。顺治十八年,清廷进一步下达“迁海令”,以保证“禁海令”的施行。强迫海岛和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不得逾越。又在法律上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棉出境贸易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官吏庇纵者同罪。“禁海令”和“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并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
三藩战争期间,郑氏力量复入厦门,在福建沿海登陆。康熙十七年(1678)闰三月,康熙帝下令:“应如顺治十八年立界之例,将界外百姓迁移内地,仍申严海禁,绝其交通。”二十二年,清*统一台湾。次年,开海禁。康熙帝称:“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何所待!”命令沿海各省将先前所定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允许满汉人民出洋贸易,唯不准将硝磺军器等出洋。指定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个口岸对外国通商。
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因而担心“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于五十六年复行南洋海禁,严禁与南洋往来贸易,严令沿海炮台拦截前往船只,水师各营巡查。南洋海禁之后,本来一度繁荣的对外贸易,又复萎顿。沿海经济日趋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后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而生活无着之穷民,*逃亡海上,或铤而走险,“或为犯乱”。为此不少人奏请开禁。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再开南洋海禁。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至乾隆时,清*再次厉行*对外贸易。当时,英国人为了向北方推销其纺织品和接近产茶、丝地区,力图在广州以北扩张海口。英国通事洪任辉偕同英国武装商船多次驶至浙江定海、宁波。英国武装商船的到来,引起了清廷的重视。为了整肃浙省海防,乾隆二十二年,清廷下令:“(夷船)将来只许在广州收泊贸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这是清廷对外贸易*的一大转折,即针对外国资本主义势力而厉行闭关*,只准在广州一口贸易。
在对外贸易中,清*又实行商行制度,即广州十三行,以进行垄断。清*只允许少数殷实富商设立“公行”,负责与外商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代表清*与洋商交涉。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请制订《防范夷商规条》,规定“防夷五事”。即:永行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必须冬住者只准在澳门居住;外商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禁止中国商人借领外商资本及外商雇请汉人役使;严禁外商雇人传递消息;于外国商船停泊处拨营员弹压稽查。“防夷五事”将对外贸易严加管理,有了明确的法规,使闭关*形成为制度。嘉庆十四年(1809),清*又颁布《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1831),先后制订了《防范夷人章程》和《八条章程》。这些章程,除重申“防夷五事”的规定外,又规定外国兵船只许外洋停泊,禁外国商人携带妇人以及在省城乘坐肩舆,等等。其中有关严拿贩卖鸦片人船等项,则是针对外国侵略者鸦片贸易的正确禁令。
清朝对外实行闭关*,是封建经济的产物。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人们彼此隔绝,在*上自然产生闭关自守。乾隆帝在其《敕谕英吉利国王书》中说:“天朝物产丰盛,无所不有,原不借外夷货物以通有无。”闭塞的封建自然经济,自然没有交往贸易的必要,清统治者反而以此骄人,夜郎自大。英国人也觉察到这一点,他们说:“在必需品上——虽然不是奢侈品上——可以自给,因此中国*绝对不重视对外贸易,认为可以随意*对外贸易。”
此外,满族统治者对汉族人民防范甚严,他们惧怕外国人支持汉人反抗清朝的活动。乾隆帝曾说:“民俗易嚣,洋商杂处,必致滋事”,所以清*一再严申“华夷之别甚严”,“从不许外籍人等稍有越境掺杂”。清*制订各种“防范夷人章程”,目的是要隔绝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任何交往。同时,清*对出洋贸易的中国人也有种种严格*,无论船只的大小,来往日期,贸易货物及其数量种类,均规定甚严。
清*实行闭关*,构筑了隔绝中外的一道堤墙,对中国社会的前进起了阻碍作用。由于对出海贸易横加*,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使中国人民与世界潮流隔绝,不明世界大势,而清统治者更是闭目塞听,其结果正如魏源所说:“以通事二百年之国,竟莫知其方位,莫悉其离合。”
1840年,英国侵略者终于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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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前清**和禁止对外交通、贸易的*。限定广州一口通商,外商来华贸易须通过清*特许的公行商人,活动限于指定范围,进口货征收高税额,出口货*品种和数量。它是落后的封建自然经济的产物,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清朝*在对外关系中所执行的控制贸易及隔绝与外国交往的*。清朝建立全国政权之后,厉行闭关*。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为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不同时期。前期禁海(见海禁)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人民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则着重防禁“民夷交错”,针对外国商人,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加*对外贸易。
顺治初年,清廷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沿袭明朝成规,不许进入广州,只准于澳门交易。随后,由于东南海上郑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严出海之禁。顺治十二年(1655)六月,闽浙总督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于是清*下令禁止官民人等擅自出海贸易,如有“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指郑成功)”,“或造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治罪”。但仍有人暗通线索,贪图厚利,继续与郑氏贸易往来。顺治帝认为此乃立法不严所致,于十三年,下达“禁海令”,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违者不论官民,俱行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缉,从重治罪;保甲不行首告,论死。沿海可泊船舟处,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如有登岸者,防守官即以军法从事,督抚议罪。顺治十八年,清廷进一步下达“迁海令”,以保证“禁海令”的施行。强迫海岛和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不得逾越。又在法律上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棉出境贸易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官吏庇纵者同罪。“禁海令”和“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并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
三藩战争期间,郑氏力量复入厦门,在福建沿海登陆。康熙十七年(1678)闰三月,康熙帝下令:“应如顺治十八年立界之例,将界外百姓迁移内地,仍申严海禁,绝其交通。”二十二年,清*统一台湾。次年,开海禁。康熙帝称:“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何所待!”命令沿海各省将先前所定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允许满汉人民出洋贸易,唯不准将硝磺军器等出洋。指定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个口岸对外国通商。
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因而担心“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于五十六年复行南洋海禁,严禁与南洋往来贸易,严令沿海炮台拦截前往船只,水师各营巡查。南洋海禁之后,本来一度繁荣的对外贸易,又复萎顿。沿海经济日趋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后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而生活无着之穷民,*逃亡海上,或铤而走险,“或为犯乱”。为此不少人奏请开禁。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再开南洋海禁。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至乾隆时,清*再次厉行*对外贸易。当时,英国人为了向北方推销其纺织品和接近产茶、丝地区,力图在广州以北扩张海口。英国通事洪任辉偕同英国武装商船多次驶至浙江定海、宁波。英国武装商船的到来,引起了清廷的重视。为了整肃浙省海防,乾隆二十二年,清廷下令:“(夷船)将来只许在广州收泊贸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这是清廷对外贸易*的一大转折,即针对外国资本主义势力而厉行闭关*,只准在广州一口贸易。
在对外贸易中,清*又实行商行制度,即广州十三行,以进行垄断。清*只允许少数殷实富商设立“公行”,负责与外商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代表清*与洋商交涉。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请制订《防范夷商规条》,规定“防夷五事”。即:永行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必须冬住者只准在澳门居住;外商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禁止中国商人借领外商资本及外商雇请汉人役使;严禁外商雇人传递消息;于外国商船停泊处拨营员弹压稽查。“防夷五事”将对外贸易严加管理,有了明确的法规,使闭关*形成为制度。嘉庆十四年(1809),清*又颁布《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1831),先后制订了《防范夷人章程》和《八条章程》。这些章程,除重申“防夷五事”的规定外,又规定外国兵船只许外洋停泊,禁外国商人携带妇人以及在省城乘坐肩舆,等等。其中有关严拿贩卖鸦片人船等项,则是针对外国侵略者鸦片贸易的正确禁令。
清朝对外实行闭关*,是封建经济的产物。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人们彼此隔绝,在*上自然产生闭关自守。乾隆帝在其《敕谕英吉利国王书》中说:“天朝物产丰盛,无所不有,原不借外夷货物以通有无。”闭塞的封建自然经济,自然没有交往贸易的必要,清统治者反而以此骄人,夜郎自大。英国人也觉察到这一点,他们说:“在必需品上——虽然不是奢侈品上——可以自给,因此中国*绝对不重视对外贸易,认为可以随意*对外贸易。”
此外,满族统治者对汉族人民防范甚严,他们惧怕外国人支持汉人反抗清朝的活动。乾隆帝曾说:“民俗易嚣,洋商杂处,必致滋事”,所以清*一再严申“华夷之别甚严”,“从不许外籍人等稍有越境掺杂”。清*制订各种“防范夷人章程”,目的是要隔绝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任何交往。同时,清*对出洋贸易的中国人也有种种严格*,无论船只的大小,来往日期,贸易货物及其数量种类,均规定甚严。
清*实行闭关*,构筑了隔绝中外的一道堤墙,对中国社会的前进起了阻碍作用。由于对出海贸易横加*,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使中国人民与世界潮流隔绝,不明世界大势,而清统治者更是闭目塞听,其结果正如魏源所说:“以通事二百年之国,竟莫知其方位,莫悉其离合。”
1840年,英国侵略者终于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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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前清**和禁止对外交通、贸易的*。限定广州一口通商,外商来华贸易须通过清*特许的公行商人,活动限于指定范围,进口货征收高税额,出口货*品种和数量。它是落后的封建自然经济的产物,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清朝*在对外关系中所执行的控制贸易及隔绝与外国交往的*。清朝建立全国政权之后,厉行闭关*。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为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不同时期。前期禁海(见海禁)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人民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则着重防禁“民夷交错”,针对外国商人,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加*对外贸易。
顺治初年,清廷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沿袭明朝成规,不许进入广州,只准于澳门交易。随后,由于东南海上郑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严出海之禁。顺治十二年(1655)六月,闽浙总督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于是清*下令禁止官民人等擅自出海贸易,如有“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指郑成功)”,“或造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治罪”。但仍有人暗通线索,贪图厚利,继续与郑氏贸易往来。顺治帝认为此乃立法不严所致,于十三年,下达“禁海令”,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违者不论官民,俱行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缉,从重治罪;保甲不行首告,论死。沿海可泊船舟处,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如有登岸者,防守官即以军法从事,督抚议罪。顺治十八年,清廷进一步下达“迁海令”,以保证“禁海令”的施行。强迫海岛和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不得逾越。又在法律上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棉出境贸易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官吏庇纵者同罪。“禁海令”和“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并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
三藩战争期间,郑氏力量复入厦门,在福建沿海登陆。康熙十七年(1678)闰三月,康熙帝下令:“应如顺治十八年立界之例,将界外百姓迁移内地,仍申严海禁,绝其交通。”二十二年,清*统一台湾。次年,开海禁。康熙帝称:“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何所待!”命令沿海各省将先前所定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允许满汉人民出洋贸易,唯不准将硝磺军器等出洋。指定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个口岸对外国通商。
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因而担心“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于五十六年复行南洋海禁,严禁与南洋往来贸易,严令沿海炮台拦截前往船只,水师各营巡查。南洋海禁之后,本来一度繁荣的对外贸易,又复萎顿。沿海经济日趋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后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而生活无着之穷民,*逃亡海上,或铤而走险,“或为犯乱”。为此不少人奏请开禁。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再开南洋海禁。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至乾隆时,清*再次厉行*对外贸易。当时,英国人为了向北方推销其纺织品和接近产茶、丝地区,力图在广州以北扩张海口。英国通事洪任辉偕同英国武装商船多次驶至浙江定海、宁波。英国武装商船的到来,引起了清廷的重视。为了整肃浙省海防,乾隆二十二年,清廷下令:“(夷船)将来只许在广州收泊贸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这是清廷对外贸易*的一大转折,即针对外国资本主义势力而厉行闭关*,只准在广州一口贸易。
在对外贸易中,清*又实行商行制度,即广州十三行,以进行垄断。清*只允许少数殷实富商设立“公行”,负责与外商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代表清*与洋商交涉。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请制订《防范夷商规条》,规定“防夷五事”。即:永行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必须冬住者只准在澳门居住;外商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禁止中国商人借领外商资本及外商雇请汉人役使;严禁外商雇人传递消息;于外国商船停泊处拨营员弹压稽查。“防夷五事”将对外贸易严加管理,有了明确的法规,使闭关*形成为制度。嘉庆十四年(1809),清*又颁布《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1831),先后制订了《防范夷人章程》和《八条章程》。这些章程,除重申“防夷五事”的规定外,又规定外国兵船只许外洋停泊,禁外国商人携带妇人以及在省城乘坐肩舆,等等。其中有关严拿贩卖鸦片人船等项,则是针对外国侵略者鸦片贸易的正确禁令。
清朝对外实行闭关*,是封建经济的产物。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人们彼此隔绝,在*上自然产生闭关自守。乾隆帝在其《敕谕英吉利国王书》中说:“天朝物产丰盛,无所不有,原不借外夷货物以通有无。”闭塞的封建自然经济,自然没有交往贸易的必要,清统治者反而以此骄人,夜郎自大。英国人也觉察到这一点,他们说:“在必需品上——虽然不是奢侈品上——可以自给,因此中国*绝对不重视对外贸易,认为可以随意*对外贸易。”
此外,满族统治者对汉族人民防范甚严,他们惧怕外国人支持汉人反抗清朝的活动。乾隆帝曾说:“民俗易嚣,洋商杂处,必致滋事”,所以清*一再严申“华夷之别甚严”,“从不许外籍人等稍有越境掺杂”。清*制订各种“防范夷人章程”,目的是要隔绝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任何交往。同时,清*对出洋贸易的中国人也有种种严格*,无论船只的大小,来往日期,贸易货物及其数量种类,均规定甚严。
清*实行闭关*,构筑了隔绝中外的一道堤墙,对中国社会的前进起了阻碍作用。由于对出海贸易横加*,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使中国人民与世界潮流隔绝,不明世界大势,而清统治者更是闭目塞听,其结果正如魏源所说:“以通事二百年之国,竟莫知其方位,莫悉其离合。”
1840年,英国侵略者终于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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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前清**和禁止对外交通、贸易的*。限定广州一口通商,外商来华贸易须通过清*特许的公行商人,活动限于指定范围,进口货征收高税额,出口货*品种和数量。它是落后的封建自然经济的产物,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清朝*在对外关系中所执行的控制贸易及隔绝与外国交往的*。清朝建立全国政权之后,厉行闭关*。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为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不同时期。前期禁海(见海禁)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人民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则着重防禁“民夷交错”,针对外国商人,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加*对外贸易。
顺治初年,清廷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沿袭明朝成规,不许进入广州,只准于澳门交易。随后,由于东南海上郑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严出海之禁。顺治十二年(1655)六月,闽浙总督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于是清*下令禁止官民人等擅自出海贸易,如有“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指郑成功)”,“或造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治罪”。但仍有人暗通线索,贪图厚利,继续与郑氏贸易往来。顺治帝认为此乃立法不严所致,于十三年,下达“禁海令”,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违者不论官民,俱行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缉,从重治罪;保甲不行首告,论死。沿海可泊船舟处,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如有登岸者,防守官即以军法从事,督抚议罪。顺治十八年,清廷进一步下达“迁海令”,以保证“禁海令”的施行。强迫海岛和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不得逾越。又在法律上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棉出境贸易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官吏庇纵者同罪。“禁海令”和“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并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
三藩战争期间,郑氏力量复入厦门,在福建沿海登陆。康熙十七年(1678)闰三月,康熙帝下令:“应如顺治十八年立界之例,将界外百姓迁移内地,仍申严海禁,绝其交通。”二十二年,清*统一台湾。次年,开海禁。康熙帝称:“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何所待!”命令沿海各省将先前所定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允许满汉人民出洋贸易,唯不准将硝磺军器等出洋。指定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个口岸对外国通商。
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因而担心“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于五十六年复行南洋海禁,严禁与南洋往来贸易,严令沿海炮台拦截前往船只,水师各营巡查。南洋海禁之后,本来一度繁荣的对外贸易,又复萎顿。沿海经济日趋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后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而生活无着之穷民,*逃亡海上,或铤而走险,“或为犯乱”。为此不少人奏请开禁。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再开南洋海禁。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至乾隆时,清*再次厉行*对外贸易。当时,英国人为了向北方推销其纺织品和接近产茶、丝地区,力图在广州以北扩张海口。英国通事洪任辉偕同英国武装商船多次驶至浙江定海、宁波。英国武装商船的到来,引起了清廷的重视。为了整肃浙省海防,乾隆二十二年,清廷下令:“(夷船)将来只许在广州收泊贸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这是清廷对外贸易*的一大转折,即针对外国资本主义势力而厉行闭关*,只准在广州一口贸易。
在对外贸易中,清*又实行商行制度,即广州十三行,以进行垄断。清*只允许少数殷实富商设立“公行”,负责与外商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代表清*与洋商交涉。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请制订《防范夷商规条》,规定“防夷五事”。即:永行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必须冬住者只准在澳门居住;外商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禁止中国商人借领外商资本及外商雇请汉人役使;严禁外商雇人传递消息;于外国商船停泊处拨营员弹压稽查。“防夷五事”将对外贸易严加管理,有了明确的法规,使闭关*形成为制度。嘉庆十四年(1809),清*又颁布《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1831),先后制订了《防范夷人章程》和《八条章程》。这些章程,除重申“防夷五事”的规定外,又规定外国兵船只许外洋停泊,禁外国商人携带妇人以及在省城乘坐肩舆,等等。其中有关严拿贩卖鸦片人船等项,则是针对外国侵略者鸦片贸易的正确禁令。
清朝对外实行闭关*,是封建经济的产物。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人们彼此隔绝,在*上自然产生闭关自守。乾隆帝在其《敕谕英吉利国王书》中说:“天朝物产丰盛,无所不有,原不借外夷货物以通有无。”闭塞的封建自然经济,自然没有交往贸易的必要,清统治者反而以此骄人,夜郎自大。英国人也觉察到这一点,他们说:“在必需品上——虽然不是奢侈品上——可以自给,因此中国*绝对不重视对外贸易,认为可以随意*对外贸易。”
此外,满族统治者对汉族人民防范甚严,他们惧怕外国人支持汉人反抗清朝的活动。乾隆帝曾说:“民俗易嚣,洋商杂处,必致滋事”,所以清*一再严申“华夷之别甚严”,“从不许外籍人等稍有越境掺杂”。清*制订各种“防范夷人章程”,目的是要隔绝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任何交往。同时,清*对出洋贸易的中国人也有种种严格*,无论船只的大小,来往日期,贸易货物及其数量种类,均规定甚严。
清*实行闭关*,构筑了隔绝中外的一道堤墙,对中国社会的前进起了阻碍作用。由于对出海贸易横加*,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使中国人民与世界潮流隔绝,不明世界大势,而清统治者更是闭目塞听,其结果正如魏源所说:“以通事二百年之国,竟莫知其方位,莫悉其离合。”
1840年,英国侵略者终于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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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前清**和禁止对外交通、贸易的*。限定广州一口通商,外商来华贸易须通过清*特许的公行商人,活动限于指定范围,进口货征收高税额,出口货*品种和数量。它是落后的封建自然经济的产物,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清朝*在对外关系中所执行的控制贸易及隔绝与外国交往的*。清朝建立全国政权之后,厉行闭关*。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为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不同时期。前期禁海(见海禁)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人民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则着重防禁“民夷交错”,针对外国商人,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加*对外贸易。
顺治初年,清廷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沿袭明朝成规,不许进入广州,只准于澳门交易。随后,由于东南海上郑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严出海之禁。顺治十二年(1655)六月,闽浙总督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于是清*下令禁止官民人等擅自出海贸易,如有“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指郑成功)”,“或造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治罪”。但仍有人暗通线索,贪图厚利,继续与郑氏贸易往来。顺治帝认为此乃立法不严所致,于十三年,下达“禁海令”,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违者不论官民,俱行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缉,从重治罪;保甲不行首告,论死。沿海可泊船舟处,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如有登岸者,防守官即以军法从事,督抚议罪。顺治十八年,清廷进一步下达“迁海令”,以保证“禁海令”的施行。强迫海岛和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不得逾越。又在法律上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棉出境贸易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官吏庇纵者同罪。“禁海令”和“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并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
三藩战争期间,郑氏力量复入厦门,在福建沿海登陆。康熙十七年(1678)闰三月,康熙帝下令:“应如顺治十八年立界之例,将界外百姓迁移内地,仍申严海禁,绝其交通。”二十二年,清*统一台湾。次年,开海禁。康熙帝称:“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何所待!”命令沿海各省将先前所定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允许满汉人民出洋贸易,唯不准将硝磺军器等出洋。指定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个口岸对外国通商。
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因而担心“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于五十六年复行南洋海禁,严禁与南洋往来贸易,严令沿海炮台拦截前往船只,水师各营巡查。南洋海禁之后,本来一度繁荣的对外贸易,又复萎顿。沿海经济日趋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后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而生活无着之穷民,*逃亡海上,或铤而走险,“或为犯乱”。为此不少人奏请开禁。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再开南洋海禁。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至乾隆时,清*再次厉行*对外贸易。当时,英国人为了向北方推销其纺织品和接近产茶、丝地区,力图在广州以北扩张海口。英国通事洪任辉偕同英国武装商船多次驶至浙江定海、宁波。英国武装商船的到来,引起了清廷的重视。为了整肃浙省海防,乾隆二十二年,清廷下令:“(夷船)将来只许在广州收泊贸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这是清廷对外贸易*的一大转折,即针对外国资本主义势力而厉行闭关*,只准在广州一口贸易。
在对外贸易中,清*又实行商行制度,即广州十三行,以进行垄断。清*只允许少数殷实富商设立“公行”,负责与外商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代表清*与洋商交涉。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请制订《防范夷商规条》,规定“防夷五事”。即:永行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必须冬住者只准在澳门居住;外商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禁止中国商人借领外商资本及外商雇请汉人役使;严禁外商雇人传递消息;于外国商船停泊处拨营员弹压稽查。“防夷五事”将对外贸易严加管理,有了明确的法规,使闭关*形成为制度。嘉庆十四年(1809),清*又颁布《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1831),先后制订了《防范夷人章程》和《八条章程》。这些章程,除重申“防夷五事”的规定外,又规定外国兵船只许外洋停泊,禁外国商人携带妇人以及在省城乘坐肩舆,等等。其中有关严拿贩卖鸦片人船等项,则是针对外国侵略者鸦片贸易的正确禁令。
清朝对外实行闭关*,是封建经济的产物。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人们彼此隔绝,在*上自然产生闭关自守。乾隆帝在其《敕谕英吉利国王书》中说:“天朝物产丰盛,无所不有,原不借外夷货物以通有无。”闭塞的封建自然经济,自然没有交往贸易的必要,清统治者反而以此骄人,夜郎自大。英国人也觉察到这一点,他们说:“在必需品上——虽然不是奢侈品上——可以自给,因此中国*绝对不重视对外贸易,认为可以随意*对外贸易。”
此外,满族统治者对汉族人民防范甚严,他们惧怕外国人支持汉人反抗清朝的活动。乾隆帝曾说:“民俗易嚣,洋商杂处,必致滋事”,所以清*一再严申“华夷之别甚严”,“从不许外籍人等稍有越境掺杂”。清*制订各种“防范夷人章程”,目的是要隔绝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任何交往。同时,清*对出洋贸易的中国人也有种种严格*,无论船只的大小,来往日期,贸易货物及其数量种类,均规定甚严。
清*实行闭关*,构筑了隔绝中外的一道堤墙,对中国社会的前进起了阻碍作用。由于对出海贸易横加*,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使中国人民与世界潮流隔绝,不明世界大势,而清统治者更是闭目塞听,其结果正如魏源所说:“以通事二百年之国,竟莫知其方位,莫悉其离合。”
1840年,英国侵略者终于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6 21:10
鸦片战争前清**和禁止对外交通、贸易的*。限定广州一口通商,外商来华贸易须通过清*特许的公行商人,活动限于指定范围,进口货征收高税额,出口货*品种和数量。它是落后的封建自然经济的产物,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清朝*在对外关系中所执行的控制贸易及隔绝与外国交往的*。清朝建立全国政权之后,厉行闭关*。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为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不同时期。前期禁海(见海禁)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人民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则着重防禁“民夷交错”,针对外国商人,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加*对外贸易。
顺治初年,清廷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沿袭明朝成规,不许进入广州,只准于澳门交易。随后,由于东南海上郑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严出海之禁。顺治十二年(1655)六月,闽浙总督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于是清*下令禁止官民人等擅自出海贸易,如有“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指郑成功)”,“或造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治罪”。但仍有人暗通线索,贪图厚利,继续与郑氏贸易往来。顺治帝认为此乃立法不严所致,于十三年,下达“禁海令”,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违者不论官民,俱行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缉,从重治罪;保甲不行首告,论死。沿海可泊船舟处,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如有登岸者,防守官即以军法从事,督抚议罪。顺治十八年,清廷进一步下达“迁海令”,以保证“禁海令”的施行。强迫海岛和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不得逾越。又在法律上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棉出境贸易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官吏庇纵者同罪。“禁海令”和“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并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
三藩战争期间,郑氏力量复入厦门,在福建沿海登陆。康熙十七年(1678)闰三月,康熙帝下令:“应如顺治十八年立界之例,将界外百姓迁移内地,仍申严海禁,绝其交通。”二十二年,清*统一台湾。次年,开海禁。康熙帝称:“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何所待!”命令沿海各省将先前所定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允许满汉人民出洋贸易,唯不准将硝磺军器等出洋。指定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个口岸对外国通商。
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因而担心“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于五十六年复行南洋海禁,严禁与南洋往来贸易,严令沿海炮台拦截前往船只,水师各营巡查。南洋海禁之后,本来一度繁荣的对外贸易,又复萎顿。沿海经济日趋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后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而生活无着之穷民,*逃亡海上,或铤而走险,“或为犯乱”。为此不少人奏请开禁。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再开南洋海禁。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至乾隆时,清*再次厉行*对外贸易。当时,英国人为了向北方推销其纺织品和接近产茶、丝地区,力图在广州以北扩张海口。英国通事洪任辉偕同英国武装商船多次驶至浙江定海、宁波。英国武装商船的到来,引起了清廷的重视。为了整肃浙省海防,乾隆二十二年,清廷下令:“(夷船)将来只许在广州收泊贸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这是清廷对外贸易*的一大转折,即针对外国资本主义势力而厉行闭关*,只准在广州一口贸易。
在对外贸易中,清*又实行商行制度,即广州十三行,以进行垄断。清*只允许少数殷实富商设立“公行”,负责与外商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代表清*与洋商交涉。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请制订《防范夷商规条》,规定“防夷五事”。即:永行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必须冬住者只准在澳门居住;外商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禁止中国商人借领外商资本及外商雇请汉人役使;严禁外商雇人传递消息;于外国商船停泊处拨营员弹压稽查。“防夷五事”将对外贸易严加管理,有了明确的法规,使闭关*形成为制度。嘉庆十四年(1809),清*又颁布《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1831),先后制订了《防范夷人章程》和《八条章程》。这些章程,除重申“防夷五事”的规定外,又规定外国兵船只许外洋停泊,禁外国商人携带妇人以及在省城乘坐肩舆,等等。其中有关严拿贩卖鸦片人船等项,则是针对外国侵略者鸦片贸易的正确禁令。
清朝对外实行闭关*,是封建经济的产物。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人们彼此隔绝,在*上自然产生闭关自守。乾隆帝在其《敕谕英吉利国王书》中说:“天朝物产丰盛,无所不有,原不借外夷货物以通有无。”闭塞的封建自然经济,自然没有交往贸易的必要,清统治者反而以此骄人,夜郎自大。英国人也觉察到这一点,他们说:“在必需品上——虽然不是奢侈品上——可以自给,因此中国*绝对不重视对外贸易,认为可以随意*对外贸易。”
此外,满族统治者对汉族人民防范甚严,他们惧怕外国人支持汉人反抗清朝的活动。乾隆帝曾说:“民俗易嚣,洋商杂处,必致滋事”,所以清*一再严申“华夷之别甚严”,“从不许外籍人等稍有越境掺杂”。清*制订各种“防范夷人章程”,目的是要隔绝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任何交往。同时,清*对出洋贸易的中国人也有种种严格*,无论船只的大小,来往日期,贸易货物及其数量种类,均规定甚严。
清*实行闭关*,构筑了隔绝中外的一道堤墙,对中国社会的前进起了阻碍作用。由于对出海贸易横加*,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使中国人民与世界潮流隔绝,不明世界大势,而清统治者更是闭目塞听,其结果正如魏源所说:“以通事二百年之国,竟莫知其方位,莫悉其离合。”
1840年,英国侵略者终于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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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前清**和禁止对外交通、贸易的*。限定广州一口通商,外商来华贸易须通过清*特许的公行商人,活动限于指定范围,进口货征收高税额,出口货*品种和数量。它是落后的封建自然经济的产物,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清朝*在对外关系中所执行的控制贸易及隔绝与外国交往的*。清朝建立全国政权之后,厉行闭关*。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为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不同时期。前期禁海(见海禁)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人民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则着重防禁“民夷交错”,针对外国商人,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加*对外贸易。
顺治初年,清廷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沿袭明朝成规,不许进入广州,只准于澳门交易。随后,由于东南海上郑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严出海之禁。顺治十二年(1655)六月,闽浙总督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于是清*下令禁止官民人等擅自出海贸易,如有“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指郑成功)”,“或造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治罪”。但仍有人暗通线索,贪图厚利,继续与郑氏贸易往来。顺治帝认为此乃立法不严所致,于十三年,下达“禁海令”,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违者不论官民,俱行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缉,从重治罪;保甲不行首告,论死。沿海可泊船舟处,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如有登岸者,防守官即以军法从事,督抚议罪。顺治十八年,清廷进一步下达“迁海令”,以保证“禁海令”的施行。强迫海岛和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不得逾越。又在法律上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棉出境贸易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官吏庇纵者同罪。“禁海令”和“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并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
三藩战争期间,郑氏力量复入厦门,在福建沿海登陆。康熙十七年(1678)闰三月,康熙帝下令:“应如顺治十八年立界之例,将界外百姓迁移内地,仍申严海禁,绝其交通。”二十二年,清*统一台湾。次年,开海禁。康熙帝称:“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何所待!”命令沿海各省将先前所定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允许满汉人民出洋贸易,唯不准将硝磺军器等出洋。指定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个口岸对外国通商。
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因而担心“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于五十六年复行南洋海禁,严禁与南洋往来贸易,严令沿海炮台拦截前往船只,水师各营巡查。南洋海禁之后,本来一度繁荣的对外贸易,又复萎顿。沿海经济日趋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后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而生活无着之穷民,*逃亡海上,或铤而走险,“或为犯乱”。为此不少人奏请开禁。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再开南洋海禁。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至乾隆时,清*再次厉行*对外贸易。当时,英国人为了向北方推销其纺织品和接近产茶、丝地区,力图在广州以北扩张海口。英国通事洪任辉偕同英国武装商船多次驶至浙江定海、宁波。英国武装商船的到来,引起了清廷的重视。为了整肃浙省海防,乾隆二十二年,清廷下令:“(夷船)将来只许在广州收泊贸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这是清廷对外贸易*的一大转折,即针对外国资本主义势力而厉行闭关*,只准在广州一口贸易。
在对外贸易中,清*又实行商行制度,即广州十三行,以进行垄断。清*只允许少数殷实富商设立“公行”,负责与外商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代表清*与洋商交涉。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请制订《防范夷商规条》,规定“防夷五事”。即:永行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必须冬住者只准在澳门居住;外商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禁止中国商人借领外商资本及外商雇请汉人役使;严禁外商雇人传递消息;于外国商船停泊处拨营员弹压稽查。“防夷五事”将对外贸易严加管理,有了明确的法规,使闭关*形成为制度。嘉庆十四年(1809),清*又颁布《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1831),先后制订了《防范夷人章程》和《八条章程》。这些章程,除重申“防夷五事”的规定外,又规定外国兵船只许外洋停泊,禁外国商人携带妇人以及在省城乘坐肩舆,等等。其中有关严拿贩卖鸦片人船等项,则是针对外国侵略者鸦片贸易的正确禁令。
清朝对外实行闭关*,是封建经济的产物。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人们彼此隔绝,在*上自然产生闭关自守。乾隆帝在其《敕谕英吉利国王书》中说:“天朝物产丰盛,无所不有,原不借外夷货物以通有无。”闭塞的封建自然经济,自然没有交往贸易的必要,清统治者反而以此骄人,夜郎自大。英国人也觉察到这一点,他们说:“在必需品上——虽然不是奢侈品上——可以自给,因此中国*绝对不重视对外贸易,认为可以随意*对外贸易。”
此外,满族统治者对汉族人民防范甚严,他们惧怕外国人支持汉人反抗清朝的活动。乾隆帝曾说:“民俗易嚣,洋商杂处,必致滋事”,所以清*一再严申“华夷之别甚严”,“从不许外籍人等稍有越境掺杂”。清*制订各种“防范夷人章程”,目的是要隔绝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任何交往。同时,清*对出洋贸易的中国人也有种种严格*,无论船只的大小,来往日期,贸易货物及其数量种类,均规定甚严。
清*实行闭关*,构筑了隔绝中外的一道堤墙,对中国社会的前进起了阻碍作用。由于对出海贸易横加*,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使中国人民与世界潮流隔绝,不明世界大势,而清统治者更是闭目塞听,其结果正如魏源所说:“以通事二百年之国,竟莫知其方位,莫悉其离合。”
1840年,英国侵略者终于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