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19:2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5:07
法律分析:不一定,劳动合同中的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可以的。如果合同期间的实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就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所谓的劳动报酬是指除加班工资以外的实发工资总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