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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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6:38
法律分析:剥夺*权利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两种执行方式:
第一、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第二、由*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权利,也应由*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权利的,剥夺*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