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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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0:42
占股40%还是太少了,不说达不到绝对控股的67%,连相对控股的51%都远未达到。
而且股权架构中,还有另一个持股40%的股东,这个股东持股已经超过1/3了,拥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所以持股40%的法人代表根本控制不了公司的发展方向。
如果另两个股东进行联合,签订“投票权委托”、“股权代持”、“一致行动协议”的话,轻易就动摇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的地位了。
442的股权架构有着极大的弊端,除非在《公司章程》中有“同股不同权”的方式,提高“法定代表人”的表决权比例,否则“法定代表人”无法“一个人说了算”。
另外:法人是一个组织,不是一个自然人;你所表述的应该是“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