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看守所,还没判刑,身上的财物家属可以领取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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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22:09
关键看是不是属于自己合法财产,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自己合法财产,当然可以取回,如果属于涉案财物,应该不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必要时联系律师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22:10
可以去办案单位领追问真的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22:10
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要经过严格登记保管。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第五十二条 看守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
(一)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
(二)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
(三)人民*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
(四)经人民*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五)看守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的。
第五十四条 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的时候,要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犯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
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