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主要包括哪些 有多少作用 有人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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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1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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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维权——深圳社保助你一臂之力
2005年12月07日 12:06 深圳商报
关爱劳务工促进工伤保险全覆盖系列报道之七
工伤维权——深圳社保助你一臂之力
外来劳务工是我市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可以比较轻松地从市社保部门得到规定的补偿。但也有一些外来工,因为刚到深圳或其它原因,暂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他们出现工伤事故后,其工伤权益有的得不到保障,维权之路举步维艰。对这些实际问题,我市社保部门积极主动地做工作,为他们工伤维权助一臂之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辞工后未离岗受伤算不算工伤?
这是一个经历诉讼才辩明的事理。2002年9月22日,陈连平(化名)应聘进入锦绣公司(化名)工作,锦绣公司并没有按规定给他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12月10日,陈连平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表示同意。但随后陈连平并没有离开。12月31日,陈连平在工作时因机器失控,大拇指被压伤。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呢?陈连平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003年5月8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陈连平属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锦绣公司按规定支付。工伤员工的利益因此有了保障。但锦绣公司不服,认为陈连平私自在公司车间开动机器致使自己受伤,而且陈连平已向公司提出辞工,公司当即表示同意,并通知他按规定15日内离开公司。锦绣公司在此期间多次要求陈连平离开工厂,也没有安排他工作,因此双方已经不存在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争执的焦点就在陈连平受伤时究竟还是不是锦绣公司的员工?并走了诉讼之路。
2004年5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作出终审裁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陈连平虽然提出辞职,但未离开工作岗位,锦绣公司也未反对,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对陈连平的工伤负赔偿责任。
对前来寻求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的员工,社保部门总是热情接待,并给予详细解答。
龙岗区平湖镇一家制品厂的员工程胜华,在工作中受伤后厂方不但不帮其医治,而且将他赶出厂,失去了工作。身体有伤无钱治疗、无钱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胜华无奈来到社保部门求助。
社保部门的接待人员给其讲解法律规定,并积极地帮他联系市医务鉴定办,请求暂缓程胜华的伤残鉴定费用。程胜华前往市里鉴定时,龙岗社保管理处师钧还自己掏钱让程胜华在路上用。春节前回到了老家湖北省孝昌县与家人团聚的程胜华,在2004年1月21日给深圳某媒体写了一封信,对社保部门表示了衷心的感谢,这家媒体对此作了报道。
安装假肢的钱企业该不该出?
有关社会保险待遇纠纷的产生,往往是因为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了解有关的*法规,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产生误解而造成的。以调解的形式解决大部分的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既可以使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免受漫长的诉讼之苦,同时又缓和了劳资双方的矛盾,更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进行日常生产。因此,我市社保部门在为工伤员工维权时,首选调解。
坪山某塑胶制品厂员工杨某,2002年11月在工作中被压伤右手,医疗终结后被深圳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
杨某的伤势按有关规定需要安装假肢,厂方却多次推托,迟迟不肯为杨某安装价值近两万元的国产假肢,甚至当杨某年迈的老父亲远从河南老家来到深圳,请求厂方为杨某安装假肢的时候,厂方仍不予理睬。
走投无路的杨某向坪山镇社保法律援助员请求帮助。原龙岗社保分局负责人了解到杨某的情况后,从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亲自来到坪山,向厂方法定代表人晓之以理,并说明不履行相应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使厂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但答应立即给杨某安装假肢,还对两位负责人说:“真要感谢两位社保领导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社保法律援助员及时为杨某联系好安装单位,并指定专车负责接送。杨某父子两人感激得向两位*连声道谢,一位负责人对他说:“社会保险法律援助,就是要保护打工者的合法权益的”。
龙岗镇某五金厂员工蓝某受伤后,家里多次告诉其爷爷病危,要他尽早回去见爷爷最后一面,但用人单位却因各种原因,不及时支付工伤辞退费等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社保工作人员在接到蓝某的援助申请并了解到蓝某的情况后,当即指定专人为其与用人单位方调解,多次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找了厂长、经理、老板等人,耐心地讲解法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于解决了蓝某的工伤辞退费问题,及时帮蓝某维护了权益。拿到钱的第二天,上班时间还没到,蓝某就拿着一面上书“扶残救困热心人”的锦旗和一个大红包、一大袋糖果来到了社保部门,表示对社保部门全体员工的感激之情。社保部门的同志立刻对蓝某说:“锦旗和你的心意,我们可以收下,但是红包我们绝对不能收,收了就失去我们办社保法援的本意和违背了社保法援的宗旨”,感动得蓝某只知道连声说:“谢谢、谢谢……”
调解不了的坚决起诉
对于部分清楚了解相关法规*,却又不愿向求援者支付有关待遇的用人单位,社保部门则以代理劳动仲裁、代理民事诉讼、代拟法律文书等方式,使没有或者缺乏相应经济能力的劳动者也能通过国家劳动仲裁制度、司法制度捍卫社保权益,这也是确保劳动者能够取得有关待遇的重要手段。
龙岗镇某家私厂开料工袁某,2002年8月28日进厂,厂方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且在没有对其进行充分培训的情况下让其上岗工作,上班的第二天,袁某就在工作中被开料机锯伤左手拇指,厂方承担了医疗费用。但袁某伤好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厂方仅向其支付了部分费用补偿,不愿意再负担法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及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要求袁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向厂方索赔。
袁某于是来到社保部门,经过工作人员对有关法规*的解释,袁某懂得了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工作人员的帮助和指导下,袁某依法定程序申请了工伤认定,并提起了劳动仲裁。
2003年3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厂方向袁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7万元。厂方不服,向龙岗区人民*提起了民事诉讼,社保部门律师为其代理了民事诉讼,2003年5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作出裁定,驳回了厂方的诉讼请求。
社保法援站帮800余员工成功维权
社会保险权益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事件却时有发生,而不少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劳务工,往往不知道或者没有条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最为基本的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龙岗管理处(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龙岗分局)和龙岗区司法局积极组织本部门青年业务骨干力量,在2000年12月联合创建了深圳市龙岗区社会保险法律援助工作站这一专门为广大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援助的机构。
该工作站自成立之日起,便秉承“关爱之心,援助之手,保障之伞”的宗旨,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社会保险法律援助方式,在维护龙岗区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劳务工等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险权益,普及社会保险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缓和劳资双方因社会保险问题出现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该工作站成立四年来,龙岗区社会保险法律援助社保部门的工作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先后为1400多名员工提供了社保法律援助,其中帮助了800多名伤残员工取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1520余万元,还举办了“青年文明号为您排忧解难”的系列宣传活动,利用周末、节假日等业余时间,先后深入厂区举办了60余次大型宣传活动,走入街头发放了40万余份社会保险*法规宣传资料,对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增强用人单位和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意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深圳*、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龙岗区区委、区*对社会保险法律援助工作站维护弱势群体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社保部门2001~2003年度连续3年被评为深圳市社保系统“先进文明窗口”,2002年5月,被深圳市龙岗区团委评为龙岗区“青年文明号”;2003年12月,被深圳市团委评为深圳市“青年文明号”,《深圳商报》、深圳电视台、广东省商业电视台、龙岗有线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对工作站的事迹作了报道。
走上街头宣传工伤保险知识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并且还在不断地完善与发展之中,各项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不时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此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意识不强,缺乏对现行社会保险*法规的了解。
社保部门通过在日常工作中接待来人来电来函咨询、走上街头发放宣传资料、深入厂区开展宣传活动、举办案例讨论会、参与企业社保经办人员培训班、在报纸上开办“社保信箱”专栏等多种方式,为在保、漏保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一个充分、系统了解社保制度的途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普及了社会保险法律知识,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的真正含义,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工伤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在办理工伤补偿时,工伤保险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根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工伤保险部门会审核哪些费用应该报销,哪些费用不应该报销,不应该报销的费用会在费用清单上注明,并反馈给用人单位的经办人。医疗终结期具体是以什么时间为标准?
医疗终结期具体是以什么时间为标准?是以出院时间为准吗?另外医疗终结时间有没有书面通知伤者?如果伤者没有参加保险,但又需要作伤残鉴定或作劳动能力鉴定的,能不能到劳动能力鉴定办申请作鉴定?如果可以,需要带什么资料?如果不可以,应该到哪里申请作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工作,并根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险51号文)有关规定确认医疗终结时间和作为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因此医疗终结期不以出院时间计算。例如:指骨骨折,51号文规定治疗期为2~4个月。就是说,伤者最短应治疗满2个月,最长不能超过4个月,如已满4个月,但伤者认为仍需进一步治疗的,须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期治疗的申请,待批准后可以继续治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有明确的医疗终结时间。
关于未参保员工的工伤鉴定:伤者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首先要向工作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待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工伤认定书复印件(验原件)、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工伤医疗有关材料、四张一寸免冠照片。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是进行工伤认定、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按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可在一年内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就是说,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在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按时支付的,所产生的这些费用,不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而是由用人单位负担。因此,这些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对于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部门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黄明钢)
作者:记者黄明钢通讯员杜斌顾云王彤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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