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一直没申报,须要补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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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1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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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0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支付了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就成为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按照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支付了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就应于次有报送个人所得税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税务机关将视有关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