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17:00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8 19:47
伤情鉴定一般不会作假,如果伤情鉴定程序存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机关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委托律师帮助查阅资料,分析是否存在违反鉴定程序的情形,向*机关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或者补充鉴定申请书即可。
如果涉嫌存在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机关报警。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律师才有权查阅笔录,其他诉讼代理人经过批准也可以查阅。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案例:多方组成“造假链”使重伤鉴定转眼成轻伤
为了逃避刑罚严惩,打人者家属利诱伤者,并串通医务工作者伪造假出院病历,拉拢法医,使重伤鉴定变成轻伤。9月9日,记者从江西省吉安县*获悉,欧阳甲涉嫌包庇,郭某、王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欧阳乙涉嫌伪证,被*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办案的涂警官介绍,该四人是为2013年12月28日在吉安县城某KTV娱乐场所内发生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作伪证的。其中,王某是该案中受伤者,欧阳甲是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肖某的亲属,而郭某是医务工作者,欧阳乙是法医。
“2013.12.28”案发后,王某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肖某等人也被吉安县警方陆续抓获归案。就在案件依法办理过程中,肖某亲属欧阳甲多次找到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并表示如果王某配合,重新鉴定把伤级从重伤降至轻伤,让犯罪嫌疑人轻判,王某将会在经济赔偿上获益,否则可能一分钱赔偿都得不到。在欧阳甲的利诱下,王某答应积极配合重新鉴定。
然而王某伤情确实较重,多家鉴定机构都无法降低伤级。鉴于伤情鉴定的主要依据是伤者的出院记录,王某与欧阳甲便谋划伪造病历。王某找到自己好友,医务工作者郭某帮忙。5月初,郭某伪造了一份虚假出院记录给王某。不久,欧阳甲找到具有伤情鉴定资格的医生欧阳乙帮忙鉴定,欧阳乙没有认真审核鉴定人实际伤情,仅凭虚假的出院记录,便于5月16日出具了一份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书。
检察机关在审查二次伤情鉴定时发现,二次鉴定所依据的病历不一致,存在造假可能,而且伤级的降低严重影响量刑。8月18日,检察机关向*机关移送伪证的线索。吉安县警方经缜密侦查,揭开这个由伤者、掮客、医生组成的“一条龙”造假链。
9月2日,吉安县*对涉案四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多方组成“造假链”使重伤鉴定转眼成轻伤
参考资料来源:*官网--*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8 19:47
轻伤鉴定存在作假的情况,如果对鉴定有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直接向受理的派出所申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