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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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9:15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职工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珠海市生育保险女职工的报销标准
珠海市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报销标准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珠海市生育保险共保内容
报销材料
珠海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在生育后的18个月内可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如代办另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如无珠海市社会保障卡,需另提供参保人珠海开户的中、农、工、商行的金融存折或借记卡)
2、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省内人员:提供绿色本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省外人员提供珠海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收费凭据、如剖腹产的另需提供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或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市直:市妇幼医院、市计生服务中心、香洲区计生服务中心;斗门区:斗门区计生服务中心。
金湾区:金湾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到参保辖区的社保机构办事处申请办理报销。
4、在珠海参加了生育保险同时在异地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如果农村合作医疗有报销部分生育费用的,珠海报销生育费用时,将实行差额报销。如果提供不了*原件的,需提供*复印件,并同时要对方开具因为已报销了部分费用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9:15
报销流程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扩展资料:
根据《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八条 生育津贴从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按照规定的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计算办法为: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每月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的工资总额平均数,除以其每月参保职工的平均数确定。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用人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方法计算。
第十九条 生育津贴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给参保职工。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支付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其相应数额的假期工资。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支付给参保职工。
第二十条 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视为连续参保)不足12个月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相应假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垫付。
自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其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分别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导致连续缴费不足12个月的,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其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未享有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生育保障,其孕产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费用发生当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生育待遇标准支付给个人。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参考资料来源:珠海市*-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