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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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5 07:11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营改增细则正式出台,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对于房地产营改增方面,税率、计税方式、过渡时期办法、二手房交易纳税均做了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额。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5 07:11
取得不动产界定标准就是看在国土房管部门的登记簿上是否有登记。不动产以登记确定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