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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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0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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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8:05
一般纳税人2008年购入固定资产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按照什么税率缴纳*?能否开具*专用*?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1、一般纳税人2009年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如何缴纳*?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因此,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
2、 一般纳税人最近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销售时按照什么税率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同时不得开具*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现在销售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8:05
如果是依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要区分是该固定资产是否进行了进项税额的抵扣,再判断是否按优惠税率征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8: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优惠*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以上所有“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