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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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16:20
不需要到主考院校的城市考试,在报考地参加考试即可。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的专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的专业除外。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参考资料: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