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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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2-06-21 03: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明确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根据公告,将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0:19
法律分析:1.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其中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免征*,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当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3.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免征*及附加。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及附加。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及附加。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属于免税进口物资,已经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免税进口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