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外地财产,在执行中是否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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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1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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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3 14:18
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可直接向受理*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交纳保全申请费,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再由受理*到财产所在地办理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追答如果是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根据*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和交纳保全申请费,再由受理*到财产所在地办理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