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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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9 02:49
法律分析:如果没有《三包规定》,并不等于交易时双方没有三包约定;如果交易时双方没有三包约定,并不等于法律没有规定。“三包”所对应的无非是“退货”——“解除合同”、“修理”“更换”“重作”和“赔偿损失”等合同权利人的救济方式。就《合同法》言,买卖和交易时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定,合同有法定解除的情由,合同有可变更可撤销的情由,合同有自始无效的情由,合同有违约损害赔偿的救济。就《消费者权益保*》或《民法通则》之侵权行为而言,同样对应着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承担民事侵权损害的责任。所以并非所有的消费纠纷都必须要用三包规定或合同约定来处理,也并非所有的商品销售每样或每类都需要作出和能够作出对应的“三包规定”。三包不等于法,法不等于三包。
2、面对一个单纯消费争议甚至合同纠纷,除《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外,行政执法部门永远没有权力首先判决经营者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然后以此判决确定的义务为标准和判决生效的时间为参照认定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事实,最后依照该法律该条该项予以经营者行政处罚制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