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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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2 10:04
月嫂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由月嫂提供服务的方式。一种是雇主通过中介公司或者熟人介绍,聘请到家做月嫂。前者属于家政服务合同关系,通过合同法来调整。即,如果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由月嫂提供家政服务,月嫂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给雇主造成损失的,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者属于家庭自雇保姆,雇主和月嫂之间是雇佣劳动关系,发生纠纷适用民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
如果月嫂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给雇主造*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比如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护理不当致婴儿或者新妈妈受到伤害、致婴儿或者新妈妈患病,从而产生人身损害赔偿情形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因此,雇主通过家政公司聘请月嫂时,应尽可能选择正规的家政公司,并对月嫂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技能有较多的了解后,签订相对较为详细的服务合同。而通过中介公司和熟人介绍聘请月嫂时,就要更加谨慎。应当进行多方面的了解并在服务过程中及时沟通,加强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问题较为严重时要尽快解除合同关系,就赔偿问题协商解决,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诉诸*,依*。
月嫂家政服务员与雇主纠纷的原因
一、是家政服务市场需求大。随着生育高峰期的到来,外来双职工家庭、尤其是“80后妈妈”渐增,产妇、婴幼儿照料的家政服务需求日益旺盛,此类家政服务公司数量急速增加,以致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二、是家政服务人员能力差。大多数月嫂、育儿嫂来自经济不发达地区,经老乡熟人介绍而加入此行业。不少人未经过正规的业务培训获得相应从业资质,缺乏基本的产妇、婴幼儿护理常识,或仅凭农村的育儿经验提供服务,难以满足客户的现代家政需求。有的月嫂甚至缺乏起码的责任心,向家长隐瞒婴幼儿的病症,以致贻误治疗,引发家长不满。
三、是家政服务公司虚假宣传。不少家政服务公司为争取客户,谎称与虚构的国际护理机构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等虚夸其服务水平,打出“星级月嫂”、“某某国际护理协会名誉理事”、“某某世界著名高级育儿师”等旗号虚夸月嫂的职业资质和从业经验,在签约前作出各种无法兑现的口头承诺。甚至在月嫂人手不够、工作安排已满的情况下仍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日后随便派保姆应付。有的家政公司在接到客户投诉后不及时处理,采取拖延或逃避的方式,引发客户不满。
四、是家政服务行业监管缺位。目前家政服务行业并无统一的监管部门,仅靠行业协会自律,但加入行业协会非家政公司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以致诸多未加入行业协会的中小家政公司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在其不按照行业标准提供服务遭客户投诉时无相应的处理和惩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