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07:30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9 16:54
没有补偿的。
依据《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OPO应当按照器官分配结果将捐献器官转运至接受者所在移植医院,转运过程中应当携带器官接收确认书。到达移植医院后应当与移植医院确认并交接捐献器官的来源、类型、数量及接受者身份。
移植器官交接后,特殊原因致接受者无法进行移植手术的,移植医院应当立即通知OPO,由OPO使用分配系统进行再分配。移植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分配结果,并在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完成后,立即将接受者信息从等待者名单中移除。
扩展资料: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相关要求规定:
1、获取、保存、运送捐献器官,并按照器官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与获得该器官的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等待者)所在的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移植医院)进行捐献器官的交接确认。
2、组织开展其服务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涉及潜在捐献者的甄别、抢救、器官功能维护等。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
3、OPO应当组建具备专门技术和能力要求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团队,制定潜在捐献者识别与筛选医学标准,建立标准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技术规范,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以确保获取器官的质量。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9 16:54
器官捐献不会得到补偿。捐献属于无偿的没有补偿的说法。 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
2012年11月22日,中国卫生部副*黄洁夫在广州表示,中国正在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器官捐献和移植体系,并摆脱对死刑犯器官捐献的依赖,中国的器官捐献体系将考虑纳入一定的刺激机制,给予一定的人道救助经济补偿。
器官捐献的登记、分配、保存、器官的获取等都会涉及必要的经费需求,考虑到器官捐献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负担和捐赠者的困难,提供一定的人道救助经济补偿,比如住院医疗费用的减免、捐赠者家庭的医疗保险、困难救助、学费优惠、税收减免,包括殓葬费用等都可以纳入考虑。
扩展资料:
捐献程序:公民可以书面向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自愿申请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或者是潜在人体器官捐献者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有捐献意愿,则由协调员帮助完成捐献手续,公证相关资料,并报送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将捐献者资料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
2009年4月20日,省红十字会和省卫生厅联合在广州召开广东省自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启动会。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徐火周、省卫生厅副*廖新波出席会议,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方医院等14家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代表80多人参加会议。
深圳市红十字会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会议上做了经验介绍。截至2009年12月,我省共完成了50例器官捐献,成功拯救56位器官衰竭患者的生命,至少40位失明患者重见光明,多位烧伤患者康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器官捐献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9 16:55
一般没有的,捐献属于无偿的,没有补偿的说法。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9 16:55
怎么说呢,如果是个癌症病人在生病治疗期间给家人带来的是债务的烦恼贫困的家庭生活,死后他她也想为家人做点什么,他她能做到的就是把自己的器官捐出去,碰到需要换器官的人,有感恩心的好人就会回报他她的家里人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9 16:56
假如是得病几年一直不断在医院治疗,那么死亡后愿意遗体全部捐赠给医院,本来就生前没给配偶,子女带来什么,反倒在医院医了几年,这样捐赠遗体有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