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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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9 20:45
如果只是单纯地销售商品,只注册商品商标就行了。35类是服务商标,一般针对的是做广告服务,商业管理咨询的,可以不注册,但如果想要做加盟连锁服务,一般都注册35类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看自己需求,如果有用就注册,如果实在没有用,就不用注册,因为35类即使注册上了,提供使用证据是非常严格的。提供不上就容易被撤销。除非你只生产产品和卖产品,不做任何广告宣传且你的分销商、经销商也不做任何广告宣传,否则,只注册商品商标,不注册35类的服务商标的话,很容易被人利用讹诈(如,抢注35类商标,然后不允许你在广告上使用商品商标的名称,以此要挟)。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9 20:46
这个问题是知识产权业内极其经典的争议问题,大概在2006或07年左右才尘埃落定。 最早的缘由是,某商标代理机构根据《国际分类表》的解释,建议某超市在35类使用商品为“替他人推销”上进行申请商标注册。后来,该超市获得了35类商标权,拿着证书去告另一个涉嫌商标侵权的超市(超市的名称差不多,例如,一个叫爱你爸,一个叫爱你妈,两者构成近似商标)。当时的*不大懂这些专业知识,发函去问国家商标局。商标局回函说,“替他人推销”不是指替他人销售产品,而是指广告行为。于是,一审判不侵权。 某超市很不爽,质问商标代理公司说,你特么骗我?商标公司也火大了,商标局你特么搞屁啊,翻遍《国际分类表》,除了35类的“替他人推销”符合销售行为以外,找得到其他更合理更准确的解释吗?更何况,广告行为本身就是销售行为。好,商标局你够屌,那你说说超市应该注册在那一类那个商品项上? 结果商标局也翻遍了《国际分类表》,无奈地对了对手指头,很郁闷地承认了他的错误。于是二审(即终审)该超市获得胜诉,
现在行业内普遍的认识是,商品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你可以在商品上打上商标标识,当然也可以出售印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但是,如果你在广告宣传方面使用该商品商标,就属于超范围的使用。可以用吗?可以用,前提是没有人在35类注册该商品商标。否则,即为侵权行为。 这里面还有一个经典的案例,就是2014年马云在35类注册了“双十一”商标,禁止他人在广告宣传上使用“双十一”。京东和易购之类的商家联合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的行政申请,结果败诉。 “双十一”事件,再次侧面印证了,35类就是保护销售行为的专项类别(广告是许诺销售,也是销售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9 20:46
第三十五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第三十五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 ⑴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 ⑵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 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本类尤其包括:——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或电子媒介提供,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 ——有关注册、抄录、写作、编篡、或者书面通讯及记录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