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9:1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23:20
社会性别主流化自1995 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被确定为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以来,在消除社会性别歧视,缩小性别差距,实现性别平等和性别公正,推动社会公正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经过20年实践,社会性别主流化已被公认为各国建立提高妇女地位机制、推进性别平等的有效和成功路径。中国作为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东道国,是最早承诺社会性别主流的46个国家之一。本文在对社会性别主流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探讨的基础上,对新形势下中国协调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行了战略思考。
性别平等是所有妇女研究、妇女运动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社会性别平等是指所有人,不论男女,都可以在不受各种成见、严格的社会性别角色分工观念,以及各种歧视的*下,自由发展个人能力和自由做出选择。社会性别平等是从社会性别或社会角色的角度,而不是生理性别,同等考虑、评价和照顾男性和女性的不同行为、期望和需求。社会性别平等并不意味着女性和男性必须变得完全一模一样,而是说他们在机会、权利、责任、义务、资源、待遇和评价方面平等,并不由他们生来是男还是女来决定。在探索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过程中,出现过多种性别平等路径。社会性别主流化不再聚焦于个体和她们取得平等待遇的权利,或是群体和改善她们的历史性劣势,而是转向解决侵犯她们权利、造成这种劣势的体系和结构,它是关于将性别平等嵌入体系、过程、*和制度中。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性别主流化是探索实现社会性别平等道路上的一次重大飞跃。
社会性别主流化作为女性研究的新发展,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中国北京)上得到明确阐述和宣扬,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明确将社会性别主流化确定为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要求各国将社会性别平等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引,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社会发展各领域的主流。联合国自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之后,就在自身组织系统内制定了较为全面详细的社会性别主流化原则,包括:第一,在界定所有领域的议题时必须保证社会性别差异能够被诊断出来,即拒绝性别中立的假设;第二,将社会性别主流化转化为实践的责任主要在高层,对结果的问责需要持续跟踪;第三,竭尽全力提高妇女在各个层面决策制定的参与;第四,通过具体行动、机制和过程将社会性别主流化制度化;第五,社会性别主流化不能取代专门针对妇女的*、项目或积极立法,也不能取代性别单元或性别协调中心;第六,来自所有可能基金来源的对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清晰的*意愿、充足甚至额外的人力和财力资源配置对将社会性别主流化概念转化为实践非常重要。这些原则为执行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提供了更明确和具体的指南。
中国的社会性别统计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今已正式发布了一系列社会性别统计报告,公布中国性别平等状况的数据,标志着中国*在社会性别统计方面的进步。但无论理论还是实践,中国社会性别统计都只能说处于起步阶段,理论上还处在相对混乱的状况,社会性别统计常常与性别统计、分性别统计以及妇女统计混淆或简单等同,实践中社会性别统计尚未纳入国家统计法制范畴、《中国统计年鉴》还没有设立一个专门的章节来系统地提供性别统计资料、国家统计局与有关部门的性别统计工作协调机制还有待改进等问题,以及性别统计资料缺口较大、指标的性别敏感度不高、性别统计指标体系尚未健全,大大削弱了社会性别统计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中的作用。因此,在学术上厘清概念,在实践中把握社会性别统计的精髓和实质,是当前中国推进社会性别统计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