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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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7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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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5 07:34
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
实 施 办 法
晋组发[2006]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组发[200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主要是,新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副厅局级以下(含副厅局级)职务的领导干部:
*、*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政协工作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纪委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领导职务;
*、*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发文时应予明确)。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任职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办理备案手续后再发出任职通知。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和生活待遇。试用期内的干部一般不作调整。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要在全面了解领导干部试用期的思想*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其对试用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应经会议程序决定正式任免,对胜任现职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对不胜任现职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下发通知,免去试任职务,安排到与试用之前职务或职级相应的岗位工作,不再享受试任职务的相关待遇。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为干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帮助干部尽快进入角色,适应新的岗位,使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思想*素质,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九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应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干部任前公示制干部任期制等有关改革措施相互衔接,配套实施,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
第十条 各级*(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上级*(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予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副职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