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5:2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02 14:05
职工住房公积金可在以下几种情况提取:(1)买房或建造、修缮自住住房时;(2)离休、退休时;(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4)出境定居时;(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
提取方法: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携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3日内做出答复,准予提取的,由委托银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