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5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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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02 13:17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意志,这一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这一制度中,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政府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政府的工作报告由人大代表审议表决通过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予以实施。政府向人大报告工作的直接决定因素是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决定因素是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02 13:11
人大常委会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主要的、基本的形式。监督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这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总结人大常委会实施工作监督的实践经验而作出的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这项工作,提高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