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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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19:50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试点阶段,发卡行应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
第四十三条 试点阶段,对于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